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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09-18

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直深受党和政风的高度重视。为切实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文精神,现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现有各类水库105座,水库总库容达24301万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5座,小(Ⅰ)型水库20座,小(Ⅱ)型水库80座,部分水库承担着防洪、农业灌溉、工业生活用水和发电等综合性任务,是我市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历年的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2003/2004特大干旱年,2005特大防洪年,都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我是水库也存在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等问题,不仅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非常深刻。虽然近年来由于加强管理开展大规模的病险水库出险加固,水库安全形势总体有所好转,但对水库安全仍不能掉以轻心。各区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提供坚实基础,进而为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各区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水利、农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是其所属水库的责任主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镇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是谁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本市中型和重要小(Ⅰ)型水库责任人名单的公布方式。请各区水行政部门将本区行政区域内的2006年小(Ⅱ)型以上(含小(Ⅱ)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按照附件形式填好后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处(要求用Excel制表,在报送文件的同事报送电子表格,电子信箱:xmfxm@163.com)。以后每年5月30日前向市水利局报送本年度小(Ⅱ)型以上(含小(Ⅱ)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原责任人工作变动,信任领导即为责任人,并及时向市水利局报送。

三、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水库突发事件指因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因素导致的水库重大安全时间。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应急预案原则上按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政府审批并组织落实。小(Ⅰ)型以上(含小(Ⅰ)型)水库应急预案应在2006年5月30日前完成审批。小(Ⅱ)型水库应急预案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批。

四、监理水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库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报告制度中药明确各类事故的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说明水库基本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威胁对象和拟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发生重大险情、垮坝、影响区及区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库水质污染及人员死亡等重大事故,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区级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谁水利局受理电话为5766811(24小事值班电话);传真电话为5766863。

五、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等制度

要切实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001年底前我市已全面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根据要求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遍,如遇水库降等、报废等情况应按照程序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水库大把注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变更或注销。各水库主管部门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复查工作。全市中型水库已于2005年底前完成首次安全鉴定。其余小型水库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安全鉴定。不具备安全鉴定条件的小型水库,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进行基本的安全评估和大坝安全级别认定。各区应认真组织布置该项工作,以备水利部抽查。各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监理和完善水库安全检查、巡查等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

六、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各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属地方项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负责进行除险加固。对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各区要按照相关规定,逐库逐年加以落实。对目前重要补助项目中有的存在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率低、投资计划管理混乱、“三项制度”落实不规范和验收率低等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各区要对本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制定规划并做出整体安排,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以实施,要再“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现有中型和位置重要、险情严重的小型水库出险加固。除险加固在建工程,要严格按照湿红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施工期度汛安全。除险加固项目未验收的水库,不得按正常水库投入蓄水运行。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对水库安全度汛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合理的调度运用方案并严格执行,并对并线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有重大险情的水库,有必要的必须空哭樱汛,确保水库安全。

各区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事,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水利部办法的《水库降等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论证通过降等、报废解决水库安全问题的可行性,将降等、报废作为解决水库安全问题的措施之一。

七、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小型水库的安全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各地要切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安全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和推进小型水库规范管理等方面重突破,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要健全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并落实管理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要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实到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水闸、塘坝等其他水利设施,也要按有关规定将安全责任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八、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库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对水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运行观测人员、维修养护人员等各类人员进行培训,将学历教育与岗位证书培训相结合,注重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养,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水库管理队伍。各类水库管理人员要逐步达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要求,关键岗位要逐步探索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加快水库管理体质改革步伐

涉及水管体制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要求和本市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扎扎实实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抓紧完成定岗定编、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的测算等基础工作比偶那个加以切实落实,积极推动管养分离,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保政策,保持改革稳定,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通过改革较好地解决水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有效地建立起满足新形势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水库的良性和安全运行。申报中央补助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同时报送经地方争渡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原则上水库管理体质改革任务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十、积极推动税局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性规章制度,完善水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积极开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库管理工作。要加强大坝安全检测、水库通信预警、水鱼情测报预报系统等实施建设,增强水库管理和科学调度的手段和能力,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